健身气功
1、流行种类
2、基本概念
“健身气功”是“健身”和“气功”两个词语结合而成的复合词组,依据健身气功是一个体育运动项目的前提,探讨“健身气功”概念的含义,可以分为三个步骤,即先分别探讨“健身”和“气功”两个词语的含义及其与体育运动的关系,再探讨这一复合词组的含义。
将体育运动说成是各种身体活动的总称实际上还不十分全面,因为现代体育运动还包括了一些智力活动,例如棋类运动。但体育运动的主体确实是身体活动,这些身体活动的基本类别
从操作角度看,各种体育运动的活动内容也是“三调”,例如跑步,做起跑姿势是调身,憋一口气是调息,听发令的枪声是调心,“三调”都在,但这不是气功,只是体育运动,因为其中的“三调”是分别操作的,并没有合为一体。气功修炼的特点是通过“三调”的分别操作而达到三调合一。在三调合一的状态中,形成了统一的境界。由此可见,是否达到三调合一的身心状态是气功与体育运动的基本区别。当然,任何区别都有相对性的一面。在气功修炼过程中三调操作尚未达到合一之时,其身心状态与体育运动并无本质差别,而体育运动达到极为纯熟之时,三调合一状态或可自然发生,那时体育运动与气功修炼也并无差别。
实际上,三调,即调身、调息、调心,也就是调节肢体、呼吸和心理活动,心形意三者和谐统一,是人类能够自主调控自身的全部操作性活动。除此之外,人对自己并不能再操作什么。因此,人的任何自主行为都离不开“三调”,只能由“三调”所构成。有些气功的概念仅谈到“三调”,并没有提到三调合一,这并不错,但这样的气功概念难于区别气功与体育运动,甚至也难以区别气功与体力劳动。
气功与体育运动的区别除了是否三调合一之外,它们的目的也不尽相同。体育运动的基本目的是健身,而气功则不同。按《中医气功学》的解释,气功的基本目的是发掘人的潜能。人的潜能是指未练气功时尚未表现出来的能力,这包括健身方面的能力,也包括其他方面的能力,例如智能、康复能力等等。因此,健身是气功修炼目的的一部分,不是全部,甚至可能不是主要部分。
以上分别阐明了“健身”与“气功”的含义以及它们与体育运动的关系。从以上的阐述中可以看出,国家体育总局将健身气功列为体育运动项目,在学术上有一定依据。因为气功与体育运动无论在基本目的方面,还是在为实现其目的而进行的运动形式方面,都有相互接近、重合的部分。在这一前提下探讨健身气功的概念,就是要弄清楚气功与体育运动如何相互取舍,形成一个新的、归属与体育范畴的运动项目。
在“健身气功”这一复合名词中,“健身”与“气功”两个词语互相限定。一方面是“健身”修饰“气功”,将“气功”限定为以健身为目的、有健身意义的气功。另一方面是“气功”规范“健身”,将健身限定为以气功为手段的健身,这就规定了体育运动和气功之间需相互取舍的基本原则。二者相互取舍的具体内容可分析如下:
首先,健身气功取了体育运动的基本目的,即健身;而舍去了气功目的中除健身之外的其他目的。因此就气功而言,目的被缩减了,被限定于健身。其次,健身气功取了气功的运动形式,这意味着舍去了体育运动中三调分离的身心状态,而向三调合一的方向迈进。因此就体育运动而言,其锻炼的身心状态被改变了。在此取舍之间,健身气功形成了具有自己特征的运动形式,而作为一个新兴的独立体育运动项目,确定独特的运动形式是第一位的,是其区别于其他体育运动项目的基本依据。
不过,以调身为主的气功与体育运动的身体锻炼活动之间仍然有差别。以调身为主的气功功法有些是以技击为目的,动作比较激烈,有对抗性质,与健身之目的不尽相符;而作为体育运动的广播体操和太极拳不讲究达到三调合一的身心状态,缺少气功修炼的特征。于是,健身气功的运动形式在体育运动的身体锻炼活动和以调身为主的气功功法之间,需要再次取舍。从健身的目的出发,健身气功舍去了以调身为主的气功功法中比较激烈和有对抗性质的部分,取了其中较为和缓和养颐自身的部分;而从保持气功修炼的特色出发,健身气功舍去了体育运动中身体锻炼的“三调”分离身心状态,趋向于三调合一。据此而言,健身气功的运动形式是比较和缓的、趋向于三调合一身心状态的身体活动。这里之所以说趋向于三调合一,而不言达到三调合一,是因为达到三调合一的境界需要较长时间的修炼,而健身气功作为群众性的体育运动项目,不宜提出过高的要求,但应该指明方向。
综上所述,本文提出健身气功的基本概念如下:
健身气功是以健身为目的,以较为和缓的形体活动为基础,身心状态趋向于调身、调息、调心合一的体育运动项目。
3管理条例
第三条
第五条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获得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六条
任何健身气功站点或健身气功功法名称均不得使用宗教用语,或以个人名字命名,或冠以“中国”、“中华”、“亚洲”、“世界”、“宇宙”以及类似字样。
第七条
经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统一定名为“健身气功·功法名称”,并颁发证书。
第八条
申请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于健身气功范畴;
(二)功理健康科学;
(三)按照科研课题的办法进行编创;
(四)经实践和科研检测,健身效果明显。
第九条
申请审定批准健身气功功法,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首先向当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经省级体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学者进行评审,并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向国家体育总局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从事健身气功活动,不得进行愚昧迷信或神化个人的宣传,不得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不得借机聚敛钱财。
不得举办“带功报告”、“会功”、“”、“贯顶”及其他类似活动。
不得销售未经国家指定机构审查、出版的健身气功类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不得出售“信息物”。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健身气功)称号由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健身气功)称号由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健身气功)称号由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健身气功)称号由县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擅自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由体育行政部门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予以取缔,并由公安机关根据《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20日起施行。
( 2006年11月17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公布)